三、强化合同履约管理
(1)注重工程质量管理。虽然建设工程承包商依法办事,高质量完成建设工程的事例大量存在,但为追求利益,偷工减料、或敷衍了事的也为数不少。因此,发包方除在合同中约定工程应达到的质量等级及相应的奖罚措施外,应按工程进度分项、分阶段加强对工程质量控制,特别是加强隐蔽工程的检验。自己力量不足时,还应聘请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若建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大中型公用事业或成片住宅小区等五类工程时,还必须按国家规定委托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监理,确保工程质量。
(2)加强签证管理。“低中标,勤签证,高决算”已成了承包商在低价取得工程后向发包方谋取更好效益的重要手段。因此,发包方对此应加强防范,明确规定工程签证的范围、人员、签证权限、程序,并加强对本方代表的管理、考核,杜绝不适当的签证,维护本方利益。
(3)注意自身按约履行。享受权利,必然以承担义务为条件。发包方在行使一系列权利的同时,也应注意自己严格按合同向对方履行:办妥施工手续,移交具备施工条件的场地,组织设计交底,按期付款等合同义务。任何违约行为,都可能成为对方延期或其他不全面履行,甚至追索违约责任的理由。所以,“打铁还须自身过硬”。
(4)注意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发包单位在收到竣工报告后,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工程的完成情况、质量等全面进行的验收,并将根据验收情况决定工程质量的等级,是否整改或接收等问题。若验收同意交付,即意味着竣工结算的启动,建筑物保管权利、责任的转移和保修责任的开始。因而,发包方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程序及双方合同规定等组织好竣工验收,保障自己在支付巨额工程款,并历经辛劳承担其他义务后,能最终实现权利,品尝无缺陷的工程成果,从而实现合同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