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律师:发包建设工程是每一个建设单位都必须面对的问题,无一例外要经过选择、签约、履行三个阶段。即使意欲通过转让建设用地赢利的房地产开发商,也必须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完成工程投资总量25%以上方能进行转让。因此,处理好建设工程承发包事宜,是每个建设单位实现预期目标的极其重要手段。
一、承包主体的选择务必谨慎
(1)谨慎审查承包方的资质。承包主体的资质,是衡量承包单位是否具备承包工程的能力及可承包何种工程的重要标准。我国将施工企业资质分为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动分包三大类,每类又分若干个等级,并对不同类别、等级资质的审批条件、程序、级别等作了严格规定(见2001年4月建设部87号令)。《建筑法》也明确规定了无资质,转让、出借资质,超越资质等级等承揽工程或发包工程单位的法律责任。
(2)遵守国家法律采用招投标方式。采用招投标方法引入了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为建设单位获得质量最佳、工期最短的工程产品及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提供了机会,建设单位对不必进行招投标的工程也可考虑主动采用。
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使用国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和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三类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国家计委2000年5月1日对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发布了具体规定,其中商品住宅也属于上列范畴,必须进行招投标。
(3)重口碑、看信誉、查业绩。实践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投标,或中标后非法转让或分包盈利情况频繁发生,这要求发包方除在合同中对可以分包的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对非法转包或违约分包设定严明的制裁外,查明投标者的信誉、业绩,选择以往信誉、施工业绩好的企业作为合作对象。
二、合同签订细致明确
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制定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但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工程造价争议。造价是合同双方共同关注的核心和关键,现实中合同双方为造价形成争议甚至诉讼的纠纷不胜枚举。之所以形成这些纠纷,并非都是边设计、边施工、边修改,“抢进度、争预售”,以每平方米造价暂估一个不确定的合同造价形成的,有些是确定了造价但确定不准造成的,另有些则是双方观点不同形成的。因此,要减少这些争议和纠纷,双方必须在合同中确定造价,订明造价的确定方式、程序,以及双方发生争议时由哪一审价机构作出审价并以之作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最终造价,以免双方陷入旷日持久的纠纷。
(2)明确分包范围及违法分包的法律后果。转包一直为我国法律禁止,可以分包的范围及分包对象法律也有所限制。然而,建设工程承包后的转包、变相转包仍屡禁不止,违法或违约分包、变相分包,频频发生,由此引发出许多质量和安全事故,甚至酿成了不少远近闻名的惨案。要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必须在合同中写明允许承包方分包的范围、分包单位名称。
此外,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仅列举承包方工期、质量违约的责任及转包可解除合同,而未单独设立承包方违约分包的责任及法律后果条款,且此类违约也可能对工期、质量造成重大影响,故笔者认为建设单位也应单独写明承包方违约或违法分包应承担法律后果,以便发现上列情况可及时制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勿忘担保。由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内容即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特殊、复杂,履行期间长,涉及标的巨大,一旦因承包方施工质量不符合同或拖延工期等违约,产生的违约或赔偿金额也可能十分巨大。故为了保障合同的履行,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提供相应的担保,十分必要。
尽管承包方也会按照对等原则要求发包方提供担保,但只要发包方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和实力,这种双方各自为自己提供担保举措,只会加强双方履约合同的保证,防范了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风险,且在出现违约情况下,多了一份保障。承发包双方应该根据自身情况,结合《担保法》,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选择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