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产抵押权对用益物权的影响
房地产抵押权是以房地产的交换价值为债权提供担保,抵押物的使用价值对其没有影响,因此无论是在抵押权设定前或设定后,抵押人均可在抵押的房地产上设定用益物权。但用益物权只有在房地产抵押权设定之前已存在并经登记才能具有对抗房地产抵押权的效力。
2、房地产抵押权对其它抵押权的影响
房地产价值巨大,足以担保数个债权,同时,抵押不移转房地产的占有,因此也有可能在同一房地产上设定数个抵押权。在同一房地产上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其担保的债权按抵押权设定的先后顺序受偿,顺序相同的则按债权比例受偿。关于房地产抵押权设定先受顺序的确定,应采抵押登记申请日标准,凡提出房地产抵押权登记申请在先的抵押权,经登记后,其顺位先于后提出申请的房地产抵押权,而不论抵押登记簿所记载的登记日期以及抵押登记证书所载明的日期。
3、房地产抵押权对房屋租赁的影响
与设定用益物权一样,抵押人可以在已出租的房屋上设定抵押权,也可以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关系存在于抵押之前的,房地产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租赁关系,抵押的房地产拍卖后,原租赁合同对房地产的受让者继续有效。如果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出租的,则房地产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该租赁关系,房地产抵押权实现,租赁关系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