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民间借贷律师:房产已经被法院依法查封,但因房管局审查不严而对查封的房产进行抵押权登记对其他权利人造成损害的是否应当承担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抵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抵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得抵押。”同时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款的规定:“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房管局作为法定的房产抵押登记行政机关,具有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职责。房管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以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房管局在办理抵押登记的过程中未尽到认真审查义务,将法院已查封登记的房屋又作抵押登记,其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