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抵押注销登记的办理
在设定房产抵押时,应依照《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登记,由登记机关发放《他项权利证书》。《他项权利证书》是债权人持有,证明其享有抵押权的证明。
抵押权是为了担保债权,在债权未受清偿前,不能轻易注销房产抵押。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应当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已经实现;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房产抵押注销登记应按以下程序办理:1、由双方当事人提出注销抵押权的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3、登记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由登记机关将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5、登记机关向申请人收回《他项权利证书》。
房产抵押注销登记与房产抵押设立登记一样,应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二、房管局在房屋登记中的责任
房屋登记一般由各地的房产管理局负责,房管局在办理房屋登记时,应依照《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进行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等工作。房屋抵押注销登记,或是其他房屋登记,登记机关都负有以下义务或责任。
(一)登记机构的审查义务
《房屋登记办法》第18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并根据不同登记申请就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查验”两字说明了登记机构的谨慎审查义务。房屋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在某些情况下,应该现场查验。
(二)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
对违反审核义务的登记行为,登记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房屋登记办法》第92条第2款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房屋登记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屋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登记错误的工作人员,有权追偿。《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37条也有相似规定。由于登记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原因,没有履行审查义务,错误登记,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首先由登记机构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三)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责任
登记机构对错误登记的受害人进行赔偿后,如果是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向其工作人员追偿。同时,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此行为是指:1、擅自涂改、毁损、伪造房屋登记簿;2、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3、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