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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之质监部门职责详析
发表时间:2009/1/18 9:13:42 来源:建筑房地产律师网
三、通过竣工验收备案以后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在保修期限内通过保修制度解决
在质监部门依法履行义务后,若通过竣工验收背后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如上文所述,在质量监督方式是抽检的情况下,此情形完全有可能发生),那么应如何处理?如何保障建设单位和其他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呢?
对此,国家专门规定了工程保修制度加以解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
建设部第
80
号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详细规定了工程保修制度。工程保修制度规定施工单位对工程竣工验收后保修期内发现的质量缺陷应承担修复责任。只要属于工程保修范围并且在保修期内的,施工单位就应当承担保修义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
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合格之日起计算。
”
上述规定为强制性规定,不能由双方约定免除,因此,通过竣工验收备案以后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应通过保修制度解决,由施工单位承担。
综上所述,质监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阶段主要职责是对质量文件进行表面审查及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查,在依法履行以上义务后,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承担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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