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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房纠纷专题:集资房买卖是否受法律保护

 

发表时间:2009/1/17 12:07:3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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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单位集资房尚未取得房产证时,职工就把房子卖了出去。时隔两年,卖方将买方告上法庭,请求法庭确认买卖合同无效。一审法院支持了卖方的诉讼请求,买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昨日,此案二审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转卖单位集资房

  卖房者王朋和李丽(化名)夫妻俩均是郑州某单位职工,买房者陈飞和刘红(化名)则是郑州市一都市村庄的村民。

  2004年,陈飞夫妇通过刘红的姐姐刘青(化名)得知,王朋夫妇有一套刚刚建好的单位集资房想出售。这套房屋160多平方米,未办理产权证。王朋夫妇想出售的价格为28万元,合1700多元/平方米。陈飞夫妇经过一番权衡,决定买下这套房屋。

  2004年10月2日,王朋夫妇和陈飞夫妇签下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办理这套房屋的产权证时,尽量直接办到陈飞夫妇名下。实在不行,就在王朋夫妇取得房屋产权证后一年内过户给陈飞。

  签订合同当日,陈飞就先支付了15万元,王朋夫妇则把房子交给了陈飞夫妇。陈飞夫妇随即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住进了房子。2004年12月6日,陈飞又将11万元交给王朋夫妇,而剩下的两万元钱,双方约定房产证办理完毕后5日内交付。

  无证房产惹官司

  然而两年后,王朋夫妇却将陈飞夫妇告上法庭,请求法庭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王朋夫妇称,卖房时他们没取得房屋产权证,且至今也没有产权证,所以他们无法为陈飞夫妇办理产权的过户手续,而陈飞夫妇也未支付全部价款。双方因此在履行合同时屡次发生争议,已失去继续履行合同的信任基础。

  陈飞夫妇很难接受这个说法,他们认为,自己买了房、交了钱、装修了房子也住了进去,且房屋买卖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怎会无效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未依法登记获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能转让的规定,王朋夫妇与陈飞夫妇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陈飞夫妇表示,如果合同被确认无效,那么对他们就太不公平。于是,他们提起上诉,坚持合同有效。

  新法与旧法的效力

  一审法院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在昨日的庭审中,陈飞夫妇的代理律师称,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虽然说未依法登记获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能转让,但却未说转让带来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不能就此认定合同无效。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颁布,而我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均在1999年出台。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本案应该适用于《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陈飞夫妇的代理律师称,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第9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的规定,王朋夫妇未办理房产证不影响转移物权。

  那是你对这条法律解释的误解。王朋夫妇的代理律师指出,这条司法解释的实际意思是指,如果王朋夫妇有产权证,在交易后未替陈飞夫妇办理过户手续,则不影响王朋夫妇已将房产转移的事实。但是,王朋夫妇卖房前就没取得产权证,其合同本身就是无效的。

  合理与合法的争议

  昨日,坐在法庭上的还有刘红的姐姐刘青,她也是陈飞夫妇的代理人。

  刘青说,妹妹和妹夫都不识字,不懂法律,买房的事情其实是她一手操办的,所以她要代理这个案件。刘青说,其实王朋夫妇现在要收回房屋是因为这两年房价上涨幅度很大,如果王朋夫妇收回了房屋,他们转手再卖,将会获得更大的利润。而当时王朋夫妇从单位买房的价钱仅为16万元。

  刘青说,王朋的同事也有很多家都把房子卖了,证明这种现象是合情合法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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