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债权,抵押权,建设工程价款三种权利谁优先受偿

 

发表时间:2008/10/17 14:14:24 来源: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张先生于2000年3月24日购买了某开发商开发的某某花园商品房(期房)一套,并且交纳了全部购房款。但是,该开发商一直未将商品房交付张先生。就在张先生准备起诉开发商,追究其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时,法院却告知张先生:因开发商拖欠建筑商的工程款,建筑商已经申请法院查封了某某花园的部分商品房,并准备进行拍卖,而张先生购买的房屋也在被查封之列。 

  原来该开发商不仅拖欠建筑商的工程款,而且还拖欠银行贷款。开发商向银行贷款时,还将其购买的房屋和某某花园的部分其他商品房抵押给了银行,作为贷款的担保。张先生的房屋被开发商抵押登记的日期为2000年3月27日,比其购买该套房屋的日期仅晚3天。目前银行正在起诉开发商,要求实现抵押权。 

  【律师评析】 

   问题涉及三种权利 

  1、债权。张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合同之债”是债权的一种。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一经合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张先生与开发商的买卖合同系合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张先生拥有受法律保护的取得商品房的合同权利———债权。 

  2、抵押权。银行通过与开发商签订《贷款合同》,并就抵押物进行了“抵押登记”。自抵押登记之日起,抵押权生效。银行拥有了一旦开发商不偿还贷款,即可将抵押物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 

  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筑商根据《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在开发商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时,建筑商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获得优先受偿工程价款的权利———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在了解上述三种权利的基础上,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如何分析上述三种权利相互之间的关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确定在三种权利同时存在的情况下,究竟谁优先? 

  了解三种权利中的两个“优先” 

  一、抵押权的“优先”是指抵押权作为物权的一种(担保物权),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优先于在抵押物上设定的任何债权。因此,银行拥有的抵押权,优先于张先生以《商品房买卖合同》设定的债权。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优先”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1条的规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因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2条的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因此,该“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又不能对抗张先生已交清购房款的债权。 

  经分析不难看出,在这三种权利同时存在的情况下,恰恰形成了一个银行的抵押权优先于张先生的债权;建筑商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而张先生的债权又优先于建筑商受偿权的一个权利循环。 

  从建筑商的角度分析,由于张先生是已交清全部房款的买受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张先生的房屋上不能实现。因此,在本案中,法院应当对张先生的房屋解除查封。建筑商优先权的因素在本案中可以排除。 

  从张先生作为消费者的角度上分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张先生的债权虽然可以对抗建筑商的优先受偿权,但是其作为普通债权却没有任何依据可以对抗银行的抵押权。(担保物权) 

  从银行的角度分析,在排除了建筑商优先受偿权的前提下,银行的抵押权就是本案中最优先的权利,其抵押权应当实现。 

  综上分析可知,张先生的房屋应当作为银行实现抵押权的抵押物。在本案中三种权利同时存在的情况下,银行的抵押权优先。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
更多与 相关新闻:

 
上一篇发包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吗?
下一篇分包方能否将发包方作为被告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