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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未向投保人交付保险合同出现免责事由能否免责?

 

发表时间:2014/12/14 11:57:33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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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公司未向投保人交付保险合同出现免责事由能否免责?

  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是否均为有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外,第三者责任险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除赔偿责任?无证驾驶能否作为免除责任的事由?本案争议的是: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已向投保人交付保险合同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案例

  2012年9月,王某为其所有的机动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简称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交强险合同约定:“一、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二、被保险机动车因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等几种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抢救的,保险人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三、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人向王某交付的格式条款交强险合同中对上述条款二的内容未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等明显标志作出提示。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第三者责任险合同约定:“一、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二、驾驶人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等几种情形下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人免除保险赔偿责任。三、保险期限为一年。”格式条款第三者责任险合同对以上条款二的内容以加黑字体标出,但保险公司未向王某交付第三者责任险合同条款。2013年7月,王某无证驾驶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将行人张某撞伤致残,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并赔偿了张某30万元。其后,王某向保险公司理赔,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拒绝了王某的赔偿请求。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辩称:交强险合同约定因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损害的,保险公司仅负有向受害人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并于垫付后享有向致害人追偿的权利。现王某无证驾驶被保险机动车致他人损害,王某已向受害人支付了赔偿金,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免除交强险垫付及赔偿责任。第三者责任险合同明确约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的,保险人免除保险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对此反驳称: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系格式合同,依照法律规定,保险人对于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负有向投保人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保险公司未尽到该义务,故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二、分析

  在日常生活中,保险合同一般都是依照保险人预先拟定的格式保险条款订立的,投保人只要填上姓名、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经保险人同意,保险合同就成立。由于保险条款由保险人单方制定,而且含有较多的保险业和非保险业的专业用语,条文众多、内容繁杂、文字晦涩,为防止保险人制定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应当对保险人提供的保险条款进行规制。《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如保险人提供的是格式条款合同,则保险人负有向投保人交付合同条款并对格式条款进行一般说明的义务;而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则负有提示投保人注意并就该条款的内容对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的义务,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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