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民事律师:车辆出售过户后未办理商业保险变更保险公司是否担责?广西南宁律师为您做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4条,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当事人转让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未经保险人同意变更相关事项的,保险合同从转让之日起终止,同时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是以众多没有出险的投保人的保险费为少数已缴纳保险费并且出险的投保人的损失进行补偿,所以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评估是非常重要的,而保险标的的转让对于保险人评估保险标的的出险可能性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投保人应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向保险人履行通知义务,待保险人作出相应的评估后再决定是否变更合同相关事项。
已投车辆商业保险未变更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律师提醒;在保险车辆转让、赠与合同中,合同双方办理车辆过户要同时办理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变更手续,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只有在通知保险人并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才可以办理变更手续,否则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无法随车辆一起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