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律师:出租机动车后使用人交通肇事责任如何承担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案件,《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应当如何适用?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规定的立法理由主要是:作为机动车出租人、出借人的所有人,将机动车出租或者出借后,就丧失了对该机动车的运行控制权和收益权,从而实现了与机动车使用人的分离,故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由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适用该规定的关键是机动车使用人和所有人完全分离。
因租赁导致机动车使用人(承租方)与所有人(出租方)分离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所有人不再享有机动车运行控制权。在租赁期间,承租方以符合租赁物性质的方式自主安排使用机动车,所有人不享有机动车使用权和控制权。第二,所有人获得租金而非享有机动车运行收益权。租赁期间,承租方因使用机动车而获得收益,体现的是一种运行利益,承租方有运行,则有收益,承租方无运行,则无收益,而机动车所有人则因让渡资产使用权而获得通常为固定数额的收益,体现的是一种所有权利益,通常由租赁物市场供需决定,跟租赁物运行利益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