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首页>>>交通律师>>>正文

广西民事律师:机动车所有权人出租机动车后使用人交通肇事如何承担责任

 

发表时间:2013/4/11 16:12:40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出租机动车后使用人交通肇事责任如何承担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案件,《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应当如何适用?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规定的立法理由主要是:作为机动车出租人、出借人的所有人,将机动车出租或者出借后,就丧失了对该机动车的运行控制权和收益权,从而实现了与机动车使用人的分离,故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由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适用该规定的关键是机动车使用人和所有人完全分离。

  因租赁导致机动车使用人(承租方)与所有人(出租方)分离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所有人不再享有机动车运行控制权。在租赁期间,承租方以符合租赁物性质的方式自主安排使用机动车,所有人不享有机动车使用权和控制权。第二,所有人获得租金而非享有机动车运行收益权。租赁期间,承租方因使用机动车而获得收益,体现的是一种运行利益,承租方有运行,则有收益,承租方无运行,则无收益,而机动车所有人则因让渡资产使用权而获得通常为固定数额的收益,体现的是一种所有权利益,通常由租赁物市场供需决定,跟租赁物运行利益无关。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机动车出租肇事,交通肇事担责,广西知名交通律师,南宁知名的交通律师,广西知名律师熊潇敏,南宁有名的律师是谁,
更多与 机动车出租肇事,交通肇事担责,广西知名交通律师,南宁知名的交通律师,广西知名律师熊潇敏,南宁有名的律师是谁, 相关新闻: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上一篇广西交通律师:“未取得驾驶资格”与“准驾不符”在交通事故责任中的争议
下一篇广西民事律师:车辆出售过户后未办理商业保险变更保险公司是否担责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