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下午3点半,刘杰拿到公司发来的传真后,紧锁的眉头终于舒展开来,这份传真能证明他是顺带捎工友回家,而不是非法营运。来自安徽的他,昨日从常州带4名工友开车回安徽老家时,在南京江宁上坊附近被运管所稽查人员拦住,指称他此行是公司包车,有非法营运嫌疑。
刘杰是安徽阜阳人,最近一年多,他带着多名工人在中铁四局常州一工地干活。1月30日,工地放假后,他准备开自己的面包车回家过年。当晚,得知有4名阜阳民工没买到车票后,他主动提出,捎他们一程。昨天一大早,他就开车带着4名工友从常州出发。
昨天上午9点,到了南京江宁上坊附近的高速服务区,刘杰停车让工友们去方便。方便结束,他准备驾车离去时,被几名交通稽查人员拦住去路。未等他明白是怎么回事,执法人员就将他和车上的工友分开。“到了他们执法车上后,他们看了我的驾照、行驶证后,就开始问我是从哪里来到哪里去,跟车上人是什么关系。”
运管说法:是否非法营运就看收不收钱
据南京客管部门相关人士介绍,春节临近,部分未能买到车票的人,就希望能拼车回家,并帮车主分担油费和路桥费。“私家车带人,只要涉及到费用问题,都算是非法营运,严格说,抓到了都会处罚。”该人士称,除非是完全免费,不收任何费用,才不构成非法营运。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熊潇敏律师:非法营运是交通运营部门打击的对象。对于“非法营运行”的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已作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可以界定为“非法营运”。而要认定为非法营运,行为人必须是为了盈利,即在从事运输的行为过程中收取了一定的报酬,获得一定的利益。因此,行为人是否是向搭乘对象收取报酬获取利益是认定是否属于“非法营运”的关键。就本案而言,运管所稽查人员只有收集到刘杰搭乘他人是收取了费用的证据才能作出行政处罚,否则就不能认定为非法营运继而对其作出处罚。这也符合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应由行政机关负责举证的举证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