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律师:经过改装的车辆交通肇事,所投第三人强制性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近一起交通肇事案例可以说明该问题。南宁交通律师:熊潇敏 13878124891 党永鹏 15177939026
案例
2012年8月9日下午3时,河南省某市李某驾驶一辆自己改装的三轮摩托车载客行驶在某石桥时因左轮被路上的石头顶起导致车辆侧翻,车上的一名妇女王某翻出车外撞在桥墩上当场死亡,另两名乘客韩某、魏某轻微擦伤。
事发后,王某的丈夫、父母、两名子女作为原告向事发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摩托车车主李某及李某为摩托车投强制险的中国财产保险公司某市支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合计28万元人民币。
肇事人李某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中国财产保险公司河南省某市支公司抗辩称:李某在本公司投保的车辆是二轮摩托车而非肇事的三轮摩托车,李某擅自将二轮车改装成三轮车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本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判
事故发生地基层法院审理认为:肇事车辆虽然是经过改装的车辆,但是改装的货箱部分已经与改装前的车辆构成了一个整体,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市法院驳回起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