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交通律师推荐案例 咨询电话:13878124891]交通事故受伤四年后索赔偿,对方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赔,2月10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二期治疗后计算判决被告程先生赔偿原告孙先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8.8万余元的50%,即4.4万余元;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
孙先生与程先生同住一个小区,2004年11月的一天下午5点左右,程先生驾驶轻便车沿道路由南向北行驶,孙先生驾驶无证无牌的轻便车在一路口由北向东大左转弯时,因程先生车辆刹车不好,导致二车相撞,孙先生受伤,导致其左脚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当日,孙先生被送医院并住院治疗,2005年1月中旬出院。出院的第10天,交警支队事故认定,原、被告对事故负同等责任。因按医嘱,2008年6月,为取出脚内的钢筋再次住院治疗,孙先生又到该院进行二期手术治疗,半个月后出院,到此孙先生治疗终结。
孙先生认为,根据交警部门认定,原告的损失被告应当承担一半责任。因双方多次协商不成,孙先生故于2008年10月,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被告程先生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4.5万余元;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元。
审理中,经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治疗休息、营养、护理期限进行鉴定,2008年11月,该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被鉴定人沈桂全因交通事故致左胫腓骨下段骨折,评定十级伤残。被告程先生认为,事故发生在2004年,原告现在起诉已将近四年,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原告无牌无证上道路行驶时发生事故,应当认定原告全责,被告对于原告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计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本起事故虽然发生在2004年,但原告能够确定伤势及损失范围的时间是二期治疗完全结束时,即2008年6月,至起诉时未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根据事故发生经过,在行驶过程中双方都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都存在违章行为。因原、被告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被告应当对原告因本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