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劳动律师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客户关怀 |公司律师 |本站动态 |民商专题 |媒体之声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刑事综合 |便民通道 |赔偿标准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风景照片 |法律顾问 |远东风采 |建筑工程房地产 |本站下载 |法律文书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债权债务 |工商登记
首页>>>交通律师>>>正文

好意同乘的法律问题研究

发表时间:2009-06-29 16:41:21 来源: 作者:刘德宇


关于专程运送的问题:好意同乘一般是顺路搭乘,但在车主或驾驶员应同乘人的要求无偿专程运送的,运行的目的只有一个,运行人为了乘坐人的目的而运行,不构成好意同乘。在这种情形下,所谓的好意同乘者的实质上是车辆使用人。

       二、好意同乘的性质

 对好意同乘的性质,理论上有合同关系与侵权关系之争;主张合同关系的,又有合同关系修正说;主张侵权关系的,又有一般交通事故侵权、场所责任之分。

主张客运合同关系者认为,《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这里的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应指好意同乘者。所以,好意同乘者与运行人之间属客运合同关系。合同关系修正说认为,好意同乘虽不是客运合同关系,但可以类推适用客运合同之规定。

根据王泽鉴先生的观点,好意同乘是好意施惠的一种。好意施惠在于当事人之间就其约定欠缺法律上行为上的法律效果意思,无受其约束的意思。如表示是有偿的情形,当事人的约定经常构成契约。无偿的施惠如货车到某站时候,叫醒下车;代为投寄信件。好意施惠关系既非契约,无法律上的约束力,自不发生给付请求权。既然好意同乘是好意施惠的一种,那因好意搭乘造成的车祸不能依违约的不完全给付请求损害赔偿。而应就其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的权利,负损害赔偿责任。但王泽鉴先生强调过失应个案合理认定,对他人的生命健康的注意义务,不因好意施惠而减轻,不能仅将其限制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为根据台湾地区的“民法”,无偿合同“存在应尽与自己处理事务为同一注意的,亦属有之”。也即无偿合同责任人也要对具体轻过失负责。

如果根据大陆《合同法》的规定,只有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且赠与人、保管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上规定体现了无偿合同的责任限于重大过失。近代民法倾向采取以债务人对于抽象的轻过失负责为原则,对具体的轻过失或重大的过失负责作特别规定的办法。如果法律无特别规定,当事人又无特别约定的,债务人的责任依事件的特性而定轻重,即给予债务人利益高者,责任应重,利益低者,责任应轻。如其事件非予债务人以利益者,应从轻酌定。由此,主张合同关系说以及合同修正说的理论依据显然不足。

     主张属于侵权关系者认为,好意同乘过程中造成同乘者损害的,是一种侵权行为,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中的一种具体责任形式。 主张好意同乘属于侵权的责任,可以依据侵权法有关规定处理。汽车运行过程中的固有危险不是驾驶员过失造成的,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综上,合同关系说不能适用与好意同乘,即使类推适用合同关系,根据大陆的《合同法》,车辆所有人的注意义务也仅限与故意或重大过失才承担责任;而在一般过失时以及意外事件时,都会出现好意同乘的人受到伤害得不到赔偿的情形。而主张侵权诉讼,也会出现车辆所有人无过错的情况下好意同乘的人受到伤害得不到赔偿的情形。

三、好意同乘的侵权规则

2004428,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会同人民法院出版社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常熟市召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疑难问题暨司法解释适用研讨会”。会议认为,完全的好意同乘,即无偿的同乘人遭受交通事故损害,基本规则是车主应当适当补偿,而不是赔偿。出于意外而致害同乘人,也应当承担适当补偿责任,但是这个补偿责任就可以适当降低。

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2页  1  2  3  

相关新闻:

·好意同乘的法律问题研究·“好意同乘”(搭顺风车)侵权行为的责任如何

推荐文章
 

·本站熊潇敏律师在全区律师培训班上授课
·五一北海二日游随记
·中央电视台播出本站熊律师承办案件
·情人节,再次感受她给我信任的感动
·熊潇敏律师担任广西律师协会公司业务专门委员
·本站2009年招聘授薪律师启事
·朱树英:《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集资房纠纷专题:集资房买卖是否受法律保护

图片新闻
 

南宁白领街头释放压力 女子因被强送精神病院
轻飞机坠机后和小货车 母亲考场外用镜头记录

热点文章
 
·[视频]2008北京奥运会开幕式精彩回放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
·人身伤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
·讨债技巧之录音取证延续时效
站长视频
 
熊律师点评:水泥质量 熊律师就传销法律问题
熊律师点评:辞不掉的工 行李箱损坏究竟怎么赔
站长风采
 

本站关键词:广西专业律师网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律师服务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ip查询|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