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本案四篇汇编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本案原告主张著作权的四篇资料是原告按照事先确定的主题,从若干篇相关论文中摘取、提炼与主题密切关联的词句、观点,再插配与内容相一致的图片、表格,并形成PPT文档,其选择和编排反映了原告独立判断和个性思想,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构成汇编作品。四篇汇编作品的内容来自于其他作品,原告没有举证证明汇编前取得了其他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侵犯了其他作品著作权人的汇编权,属于侵权汇编作品。但本案解决的是原告与被告之间著作权侵权纠纷,涉案四篇汇编作品虽然侵犯了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但不意味着原告在本案中不能主张著作权,原作品著作权人可另寻法律途径向原告主张权利。
此外,本案还涉及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认定的问题。被告提出涉案作品是网络用户上传,其只提供网络服务平台,不构成侵权。本案查明的事实表明,被告在提供服务平台过程中,对涉案作品实施了添加“关键词”与“资料预览”的编辑行为,因此,被告应当明知其网站上存在侵权作品,但却没有删除或屏蔽侵权作品,其行为构成帮助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欧阳福生 作者单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