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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经济犯罪律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构罪分析

 

发表时间:2013/5/24 10:21:59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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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以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产品,或者以残、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质的产品并》假的产品。对某些产品国家规定了一定的质量等级标准,不同等级产品有不昧同的格。以质的产品冒充优质产品,从而获得出售优质产品的收益,这就是以充。如以人造宝石冒充天然宝石出售。

  (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中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判断产品合格与否的标准,我国目前有四种:一是强制性标准,即国家颁行的特定商品的标准;二是行业性标准,又称推荐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推荐、企业自愿采用的标准;三是企业标准,即企业自己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四是标准,即没有上述三种标准的情况下,按照社会通行的标准来衡量。不符合上述产品质量要求的即为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就应追究刑事责任。本罪是数额犯,即行为人在客观方面除了实施上述四种行为之一以,还需要所得在5万元以上这个条件,才能构成本罪。

  本罪所谓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它既不同于获利数额,获利数额扣出了成本;也不完全等同于经营数额。在行为人已将伪劣产品卖掉的情况下,销售金额就是经营数额,但行为人生产了大量的伪劣产品,由于某种原因而没有卖出,或者刚生产或者购进大量的伪劣产品就被有关部门查获的情况,则行为人没有销售金额,但有经营数额,二者反映出的是有区别的;前者是针对犯罪既遂而言的,表明犯罪分子已将伪产品售出,对社会已造成实际危害;后者则仅仅反映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和对社会可能造成的危害,对认定犯罪既遂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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