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登记制度其实就是通过进行不动产抵押合同预告登记,使其具有对抗不特定第三人的效力,以保护即将要取得物权(抵押权、所有权等)的合同当事方的期待权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该制度可适用于正在建房屋、期房(楼花)等。
总之,抵押预告登记并不产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从拍卖不动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法律后果,而只是对将来取得不动产所有权后所作的一种事先约束,以约束债务人以将来取得的不动产作为抵押标的物。在取得不动产物权后,债务人有履行在不动产抵押合同规定的义务和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的责任,配合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向房屋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转变为不动产抵押登记,从而实现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以拍卖、变卖不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