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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若干重要知识

 

发表时间:2013/9/16 10:15:31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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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是一种特殊的产品,纠纷产生的原因很多,这也导致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复杂性。以下南宁律师根据实务经验,总结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几点注意事项:

  一、对送鉴材料的要求:

  (1)诉讼状与答辩状等卷宗;

  (2)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

  (3)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

  (4)承包人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等级证书;

  (5)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现场鉴证;

  (6)视工程情况所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司法机关委托鉴定的送鉴材料应经双方当事人质证认可,复印件由委托人注明与原件核实无异。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依据

  (1)司法鉴定委托书或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协议书;

  (2)诉讼状与答辩状等卷宗;

  (3)诉讼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附属于合同的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4)合同约定的有关定额、标准、规范;

  (5)合同约定的主要材料价格;

  (6)工程造价所依附的工程有关图纸、技术资料;

  (7)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应依据的有关文件,其它资料等。

  三、重新鉴定的范围如下:

  (1)原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司法鉴定资格或超出核定业务范围鉴定的;

  (2)送鉴材料失实或者虚假的;

  (3)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4)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5)鉴定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6)鉴定使用的仪器和方法不当,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不正确的;

  (7)其他因素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不正确的。

  重新鉴定最多可以进行两次,对第一次重新鉴定有异议的,经司法机关决定,应当委托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由于全国尚未作统一的规定,目前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一般为省内的终局鉴定。

  四、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出庭的一般要求:

  (一)鉴定人应当按时出庭

  (二)应携带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资格证明,开庭时,应当出示。

  (三)应携带已出具的有关司法鉴定报告及资料。

  (四)由第一鉴定人负责应答审判人员的提问,其口头表达应依法准确、客观公正、重点突出、观点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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