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建筑工程律师:工程造价鉴定所需主要资料包括哪些?
所谓工程造价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一章第二条的定义可解释为: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工程造价专业知识人,对待裁决的工程造价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工程造价鉴定,是人民法院判决、调节及原、被告双方和解的主要依据。工程造价鉴定,其实质是工程造价的确定,日常的预、结算业务是接受建设方或施工方中的某一方的委托(对一方负责),而工程造价鉴定是咨询机构接受人民法院或者当事入双方的委托(对双方甚至三方负责)。其特点是:合法、公正、客观、科学。
工程造价鉴定所需主要资料包括
(1)当事人的起诉和答辩状、法庭庭审调查笔录;
(2)当事人双方认定的各相关专业工程设计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技术联系单、图纸会审记录;
(3)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各种补充协议;
(4)当事人双方认定的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发票、加工订货合同及甲供材料的清单;
(5)工程预(结)算书;
(6)招投标项目要提供中标通知书,及有关的招投标文件;
(7)鉴定调查会议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勘察记录;
(8)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年度形象进度记录;
(9)当事人双方认定的其它与工程造价鉴定有关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