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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让利承诺书的法律效力问题

 

发表时间:2013/5/6 22:57:53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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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承诺让利的原因很复杂,有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并给工程质量带来隐患

  实践中,大量存在中标建设工程后,中标人想尽办法要求发包人增加工程价款的情形,鲜有中标人单方出具让利承诺书,对工程价款予以让利的情况。因为,根据《招标投标法》中标合同受法律保护,中标人完全可以要求发包人依照中标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其再主动让利有悖常理。当然不能排除存在事前通谋规避招投标法排挤其他投标人的情形,也不能排除存在事后应招标人要求而为的情形。根据《招标投标法》第1 条,招投标法的功能在于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当前,随着社会的发展,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也越来越宽泛,商品房开发建设固然是商业行为,因为工程质量涉及广大购房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可谓不事关公共利益。据此,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 条明确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当前大部分房屋建筑施工单价都在200 万元以上,因此大多都采取了招投标方式。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标合同因其公开、公平、公正的特点,又决定了该中标合同是一份公平合理既能保证招投标双方合法权益,又能保证工程质量的合同。需要强调的是,该中标合同不应是投标人中标的最低报价,而应是合理低价,它高于成本,通过保证承包人有正常的利润,从而保证工程质量。如果允许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再予以大幅让利,不仅侵害“白合同”成立时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也必然会危及工程质量,最终给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基于此,必须维护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坚守中标合同必须信守原则,对于一切与中标合同相背离的不合理变更包括让利承诺予以否认,坚决不承认其效力。

  (四)坚守中标合同必须信守原则也是规范建筑市场,提高社会诚信的需要

  关于“黑白合同”问题,2009 年3 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曾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理司交换意见。双方一致认为,当前“黑白合同”、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发包等违法、违规现象十分普遍,特别是规避法定招投标程序,签订“黑白合同”的情况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但造成了市场的诚信危机,而且严重干扰了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更严重影响了建筑产品质量,形成了大量拖欠工程款包括农民工工资的严重后果,成为国民经济运行中“三角债”源头之一。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重塑诚信,必须提升中标合同效力,建立招投标中标合同强制备案制度,任何与中标合同实质内容相背离的形式,法律将都不予保护。

  四、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46 条、《司法解释》第21 条之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中标人出具让利承诺书,承诺对承建工程予以大幅让利,实质上是对工程价款的实质性变更,应当认定该承诺无效。

  后记:此案例可作为律师实务指导案件。对于在法律顾问律师实务中,对建筑工程类顾问单位在此应予以充分重视。施工企业在竞标中为了获得中标而作出的让利承诺应属无效。而对于甲方而言,更应谨慎为好!(南宁建筑工程律师,广西建筑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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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工程,让利承诺,承诺,合同效力,承诺书,让利承诺书,南宁有名的建筑工程律师,在竞标过程中作出的让利承诺书效力应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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