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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律师实务参考]工程款支付和工期延误法律分析

 

发表时间:2011/11/26 9:23:31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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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八十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时间。

  二、工期延误法律分析

  从以上法律可以看出:

  当前,我国法律对工期延误问题规定得较为概括。

  (一)实践中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因发包人过错而导致的工期延误。如

  a、对隐蔽工程不及时验收而导致的工期延误;

  b、不及时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而导致承包人无资金施工的工期延误;

  c、对分段工程不及时验收而导致的工期延误;

  d、不及时提供建筑材料、设备、场地、资金等导致的工期延误;

  2、因施工人过错而导致的工期延误。如:

  a、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返工等所导致的工期延误;

  b、因施工人人手不够而导致的工期延误;

  c、其他因施工人原因而导致的工期延误。

  3、其他原因所导致的工期延误

  a、鉴定所导致的工期延误;

  b、工程量增加、设计变更所导致的工期延误;

  c、不可抗力所导致的工期延误;

  d、意外事件导致的工期延误;

  e、第三人原因所导致的工期延误;

  (二)工期延误的法律后果

  由于发包人原因所导致的工期延误,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是:赔偿窝工、停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合同有违约金条款的,承担违约金责任,甚至会导致承包人解除合同,向发包人索赔的法律后果;

  由于承包人原因而导致的工期延误,可能会承担延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包括发包人解除承包合同,赔偿发包人损失,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等法律责任。

  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导致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和施工人一般互不负担赔偿责任;

  由于鉴定、工程量增加、设计变更等原因所导致的工期延误,一般可相应顺延工期,双方互不负担赔偿责任。

  对于因第三方原因所导致的工期延误,一般应由承包方先向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然后承包方向第三方追偿。

  (三)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不合格一般是发包方拒绝支付工程款的理由。在承包方诉请支付工程款时,发包方通常都反诉承包方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要求承包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工程款支付和工期延误两个问题经常交织在一起。

  导致工期延误的原因非常重要,很多情况下,如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设计变更等可以导致工期顺延,双方或一方不需要承担工期延误的不利法律后果,在实践中,判断这些问题往往要根据监理报告、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来往文件(特别是工程师的监督记录)或其他证据(如连续下雨无法施工证据等)来判断是否属于工期延误,继而判断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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