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09/3/16 19:44:11 来源:中国法院网
综上,本案中,柯在枢与周桂英在柯敏结婚前建房,而且建房是为了自住,该房屋也一直由柯在枢及周桂英居住至今,而张根英与柯敏结婚后的共同居住只是一种暂时借住,其后张根英与柯敏即搬出居住,可见柯在枢与周桂英并没有在事实将诉争房屋交付给张根英与柯敏,而仅仅根据柯在枢将房屋登记在柯敏的名下的行为,不能推断出其赠与与接受赠予的意思表示,该行为不宜认定为赠与关系,诉争房屋不属于张根英与柯敏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应驳回张根英的诉讼请求。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