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解除分为协议解除和单方解除。
协议解除应有双方的合意。单方解除,则应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条件。
在既无双方协议,又无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承包人的工期迟延,原则上不构成发包人解除合同的事由。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的,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有法定的解除权:(1)迟延履行合同的主要债务,且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2)迟延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承包人的工期迟延如已符合第一种情况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对于催告的合理期限,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案件予以审查。
承包人在工期上的迟延,一般不会满足第二种情况。因为工期条款在施工合同中固然重要,但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一般不是合同的目的性条款,承包人在工期上的迟延,一般不会导致发包人合同目的落空,即构成根本违约,发包人不能单方解除合同。但是某项工程的性质决定了工期条款对当事人特别重要时,如为特定日期举行的国际运动会建造体育馆,则在该日期之后完工将使该工程丧失其基本目的,此时,发包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