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该订房意向书为何能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发表时间:2008/6/3 14:08:17 来源:中国法院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二、预订意向书中不确定的条款是否已转变为确定条款

    本案的关键是,双方虽未签订预售合同,但意向书中不确定的条款是否已转变为确定条款,从而认定住宅意向书可直接转移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本案中的预订意向书作为预约合同包括确定条款和不确定条款两部分,房号、面积等是确定的,该条款应当是双方当事人已达成的具有本约效力的合同条款。而起初意向书中的暂定价是不确定的条款,是处于未决状态的条款,即当事人签订的权利义务不确定的合同条款。在预约期间,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尽力完成协商和谈判,实现交易。但本案中未签订预售合同的责任不在买方。因为,2004年5月10日,开发公司依意向书约定,向陶某发出签约通知,陶某即前往开发公司,开发公司明确:保留此房,待后处理。但事后开发公司并没有再行通知陶某签订合同,为此,未能签订正式合同的责任在于开发公司,陶某在其中并无过错。

    本案中双方的实际履行行为,已将意向书中不确定的暂定价条款转变为确定条款,双方就此意思表示趋向同一。具体理由是:1、开发公司先后三次向陶某依每平方米3760元收取房款,沈某在收到房款的收据中明确按每平方米3760元计算,面积为187.47平方米。2、特别是此后,双方之间再未发生要求交款或者再行付款的事实。为此,可以确认双方已就房屋价格作出了最终的确定,故预订意向书虽然名为“意向”,但实质上主要条款均已确定。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应认定双方所签意向书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该意向书可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无须要双方再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才能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对此一、二审法院的认定是正确的。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3页  1  2  3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
更多与 相关新闻: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1月8日熊潇敏律师在梧州长州法院开庭
·房屋买卖合同签定后出台限购政策法院判决解除·南宁律师:诚意选房金没了诚意,究竟谁的错?
·陈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已委托)·最高院:关于商品房买卖的13个重要司法观点集
·5月21日熊潇敏律师在横县法院开庭·游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已委托)

 
上一篇《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6月1日施行
下一篇房屋登记办法实施 登记簿证据效力将高于房产证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