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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发表时间:2005/9/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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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产大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人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就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了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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