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本案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符合妨碍公务罪特征。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其犯罪构成特征如下:(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2)本罪的主观方面一般为直接故意;(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和红十字会的公务活动。本案中,被告人行为客观方面表现符合妨害公务罪的上述犯罪特征,因而本案应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刑。
本案案号:(2014)浦刑初字第645号,(2015)漳刑终字第305号
案例编写人: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林振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