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6/2/7 12:35:21 来源:正义网
3、本案不构成犯罪。尽管本案两被告人不承认当场实施了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但是就当时案发时机、地点及结果来看,两被告人的行为对被害人而言具有威胁性是毫无疑问的,主要是基于两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不符合任何刑法分则规范,故不成立犯罪。其行为只是一种违法行为,作治安处罚就可以了。
( 作者:肖佑良 作者单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