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的一天,万华百货责任有限公司董事长许某多年没见面的老同学赵某突然到公司拜访。闲谈中,赵某说他在某计算机销售部工作,并说,最近计算机病毒很多,建议许某要做好防范病毒的侵害,并拿出一个软件说,这是他开发的一个最新的杀毒软件,因为是老同学,愿意赠送给许某使用。赵某走后,许某将赵某赠送的软件安装入自己使用的微机。谁知,这是一个带有极强病毒的软件,致使许某的电脑感染,硬盘中客户的名单以及公司的销售计划等重要经营数据全部无法使用。为此,许某按照赵某留下的电话找赵某,可赵某留下的电话竟是公用电话。原来赵某并非是搞计算机销售,而是某商场聘用的业务副经理,送带有病毒软件的目的,就是想搞坏许某的电脑。当许某了解该情况后,便找到赵某,要求赵某赔偿他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可赵某说,电脑软件带有病毒对电脑造成危害,是正常现象,这不是违法,更不是犯罪,要我赔偿你的经济损失和承担法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赵某有目的地把带有病毒的软件赠送给许某,使许某电脑中的重要经济信息、数据丢失,造成许某经济受到损失,难道赵某的行为真的不是违法吗?
所谓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和具有传染性的一种程序和指令。为了规范计算机病毒对他人计算机的侵害,公安部《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1)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2)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3)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4)其他传播计算机毒病的行为。”可见,将带有病毒的软件借给、赠送别人,并因此侵害他人电脑的行为已属违法。对这种违法行为,该办法第16条规定,违反上述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传播者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如果违反了该办法第6条第一项规定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23条的规定:“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此外,按照刑法第286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该条第三款规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从本案看,赵某故意将带有病毒的软件赠送给许某,其目的是想将许某电脑中的经营信息和数据破坏。赵某的行为不仅是违法,还有可能是犯罪。因此,依据上述事实,赵某已经触犯法律,许某完全可以依法请求有关部门追究赵某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