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
|
公司
|
劳动
|
民商
|
保险
|
刑事
|
离婚
|
休闲
|
站长
|
人身
|
电视
|
工商
|
建筑
|
新法
|
文书
|
常识
|
顾问
|
照片|
咨询
|
|
刑事综合
|
诉讼常识
|
站长相册
|
媒体之声
|
远东风采
|
风景照片
|
记者联动
|
法治视频
|
法律法规
|
本站动态
|
公司律师
|
建筑工程房地产
|
民商专题
|
劳动律师
|
人身损赔
|
离婚律师
|
交通律师
|
新闻夜班
|
律师休闲
|
最新资讯
|
客户关怀
|
赔偿标准
|
本站案例
|
北海分站
|
崇左分站
|
钦州分站
|
柳州分站
|
律师营销
|
法治前沿
|
律师文集
|
法律文书
|
债权债务
|
本站下载
|
电视采访
|
本站公告
|
民商综合
|
股权转让案例
|
公司综合
|
工商登记
|
法律顾问
|
便民通道
|
职务犯罪
|
特别专题
搜索
熊律师
:
Google
百度
首页
>>>
刑事综合
>>>
经典案例
>>>正文
强逼乘客“补票”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发表时间:2008/9/30 22:23:52 来源:
广西专业律师网
郑某贷款购买了一辆普通型卧铺大客车,2001年开始投入营运。2003年7月14日,该车从北京一建筑工地载42名民工返乡。上车时,郑某等人分别向乘客收取了150元至180元的车费。当夜2时许,在行车途中,3名司乘人员堵住车门,以“补票”为名,要乘客按路途远近每人再补50元至100元车费,声称不补票就下车。稍有不从者便遭拳打脚踢,再不从者便被撕扯衣服强行搜身。深夜无其他车辆可乘,乘客只好掏钱“补票”。车行大约50公里后,司乘人员以用匕首捅乘客等暴力手段相威胁,再次强行向全车乘客每人收取50元过桥费,乘客迫于暴力最后均如数交出。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三被告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出现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三被告人主观方面是以非法占有乘客财物为目的。因为乘客上车时,已按规定票价购买了车票,无论以任何借口加收任何费用,都属于非法占有的行为。在客观方面,三被告人作案于夜间和行使中的公共汽车上,当场使用暴力,强行搜身或迫使被害人交出钱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在此案中,“补票”只是实施抢劫的一种借口,不应视为“交易”行为,如果按强迫交易罪论处,显然是间接放纵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所谓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侵犯的客体、犯罪动机、目的及犯罪行为表现方式不同,本案三被告人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进行自由买卖的权利和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对本案定性的关键是三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是不是提供运输服务与接受服务的合同关系。三被告人从事客运工作,向民工提供客运服务,接受服务的是乘客,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本案三被告人的犯罪动机不是抢劫,而是想利用全国解除“非典”役情后民工急于返乡之机多收些车费,即“宰客”。根据本案的情况和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未造成人员伤亡),如果按抢劫罪定性的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显然不符合罪刑相当原则。?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郑某等人的行为是构成抢劫罪还是强迫交易罪,关键要看其符合哪个罪的构成要件。抢劫罪与强迫交易罪二者之间存在许多相似之处:它们都是故意犯罪,都采用了暴力、威胁手段,并且都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对被害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这两种犯罪也确有一定难度,但只要把握其各自的本质特征,就不会混淆二者的界限。从全案的情况来看,郑某等人的行为更符合强迫交易罪特征。
首先,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看,郑某等人与被害乘客之间是一种提供服务和被提供服务的“买卖关系”,二者之间有一定的金钱给付关系,是进行交易活动的双方,行为人只是借交易之机,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被害人的经济利益,而不是毫不相关的单纯的加害人和被害人的关系。这正是强迫交易罪和抢劫罪的区别点之一。抢劫罪的犯罪人和被害人不存在任何交易、买卖关系,而是采取犯罪的手段直接劫取被害人的财物。
其次,强迫交易罪和抢劫罪的客观手段虽然都存在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情况,但其程度不同。强迫交易罪的暴力、威胁只要求使得被害人不得已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进行交易即可,因而以给被害人造成轻伤为限,而抢劫罪的暴力、威胁则是使得被害人不敢反抗或者不能反抗,从而劫取财物。后者比前者要重得多,可以致被害人重伤甚至死亡。就本案来讲,郑某等人的行为及其后果显然属于前者。虽然郑某等人也实施了暴力和威胁,但实际上并未给被害人造成身体伤害。因此,郑某等人的行为属于强迫交易的性质。
再次,强迫交易罪侵犯的是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而抢劫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郑某等人趁民工急于返乡之机,违背有关规定私自提高车价,并强迫多名乘客接受,显然破坏了正常的公路运输秩序并侵犯了多名乘客的经济利益,与抢劫罪劫取他人财物并侵犯被害人人身权利的情况有着明显的区别。
综上所述,郑某等人以暴力手段相威胁,强行向乘客多再收取车费的行为,应定强迫交易罪。
河南省开封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汪来超 娄红阳
关注我们
:
关键词:
更多与
相关新闻:
上一篇
:
赠送病毒软件致人电脑损坏可能构成犯罪
下一篇
:
寻衅滋事中致人重伤不应实行数罪并罚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名称
全文
作者/公司
信息
下载
推荐文章
·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
李某某诈骗案(已委托)
·
11月9日熊潇敏律师参加大成举办的民营企业刑事合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
】广西
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
邮编
】:530022 【
电话
】13878124891
【
本站地图
】
[备案号:
桂ICP备05003070号
]|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
|
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
|
自助链接
|
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
.Com
,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