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夜半设下“绊马索”劫财害命咋定性

 

发表时间:2008/9/30 22:23:16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案情:2004年6月间,强某、前某、唐某先后5次在深夜潜伏到一些无照明设施的乡村简易公路,将铁丝拴在路两侧的树干上,伺机对被绊倒的路人实施抢劫。其中有3次因经过的路人及时发现铁丝并从铁丝下钻过而抢劫未遂;一次致路人甲颈部被铁丝勒住后摔倒并昏迷,后被群众及时救起而抢劫未遂;最后一次,三人又在深夜来到一通往某村的乡间小路,采用同样手段伺机抢劫,路人乙骑摩托车途经拦铁丝地段时,颈部被铁丝勒住,导致椎管断裂而当场死亡。三人见乙摔倒后即上前翻查其衣服口袋及摩托车后备箱,后因有行人经过,害怕被发现而逃离现场。

    分歧意见:本案中,对于强某、前某、唐某三人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三人预谋劫取他人财物,主观方面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客观方面采用铁丝拦路将人绊倒的手段,多次实施抢劫,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符合以“其他方法”抢劫他人财物的特征,构成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三人多次在无照明设施的乡村小路随意拦铁丝绊倒路人,致一人死亡、一人昏迷,其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

    第一,从主观方面看,虽然抢劫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均表现为故意,但抢劫罪只能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而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方面则大多数表现为放任危害公共安全后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尽管三人采取上述手段的目的在于非法获取财物,但三人置途经该路段的行人安全于不顾,主观上明知实施横拉铁丝拦路人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却放任这种危害的结果发生,由于其采取的手段的危险性使其故意的内容外延扩大,形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

    第二,从侵犯的客体方面看,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特定的个人或少数人的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主要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从三人实施的手段看,黑暗中横拦在路中的铁丝,足以使高速行驶中的骑车人绊倒、受伤、甚至死亡;从随意选择在不特定的多个通往乡村小路上拦铁丝的位置和利用无照明设施的环境看,其危害的已不仅仅是特定对象的人身和财产所有权,而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

    第三,从客观方面看,三人所实施的铁丝拦路绊倒路人的行为,是本案中主要的客观行为,其危险性与放火、决水、投毒、爆炸的危险性相当,足以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并实际造成了骑车过路的行人撞上铁丝后一人昏迷、一人死亡的结果。而伺机在行人绊倒后实施非法取财的行为,在本案中显然属于次要行为,不足以影响定性。

    综上,三人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孙静华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
更多与 相关新闻:

 
上一篇列车员放窃贼上车并参与分赃如何处理
下一篇警察抓小偷受伤所提附带民事诉讼应否支持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