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检拾物品是否构成犯罪

 

发表时间:2008/9/30 22:23:05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案  情

  近日,检察院向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老刘在旅客列车上,趁旅客杨先生转身取行李之机,将其放在座位上的一架照相机和一部手提式喊话器盗走,价值1700余元。

  庭审中,老刘对盗窃罪的指控提出了异议,认为相机和喊话器是自己在车厢内没人的情况下捡的,不是偷的。失主杨先生的出庭证词表明,他们所在单位组织职工去野三坡风景区旅游,回来时乘坐了火车。当时,他作为活动的负责人,为保障人、物的安全,就将喊话器和照相机委托赵先生照看。赵先生将喊话器和照相机用背带连在一起放在了座位下面。列车到达车站时,赵先生见杨先生还在车上就先行下了车。杨先生帮其它同事从行李架取了行李后,回身扫视了车厢一眼,没有看见人,也没有看到遗忘物,也就下了车。由于要安排第二天的工作,杨先生在站台召集大家时才发现喊话器和照相机不见了。后来听同事讲,下车时曾看见一个盲流挤上了车,于是,杨先生将情况向车站派出所作了报告。此外,和老刘一起捡破烂的老单作证时说,老刘曾告诉他捡到了东西,他劝老刘,如有人找他,就将东西还给人家或交给公安。

  分歧意见

  对本案如何定性,合议庭产生了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老刘在列车抵达车站,旅客尚没有完全下车的情况下挤身上车;在明知旅客没有远离,有可能回身寻找物品时,窃取物品,逃离车厢,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条件,应按盗窃罪论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老刘有见财起意的动机,但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认定失物是物主所控之物,也不能确定被告人有乘人不备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情节,其提请审判的证据链存在严重瑕疵,故应疑罪从无,认定老刘无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链不能推出被告人有罪的唯一结论。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条件。且事主人、物分离,被告人取得财物之时,并没有使用秘密窃取的手段,财物的取得属于不当得利,应认定老刘无罪。

  分  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对第一种观点,杨先生曾表明,他下车时,没有看到车厢里有人。可见,人物分离在先,被告人老刘取得财物在后。笔者认为,认定老刘犯有盗窃罪,首先要有证据证明老刘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而构成盗窃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采用了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了他人控制范围内的财物。从本案盗窃的客观方面看,无论直接证据或者间接证据都不能证明老刘实施了犯罪行为,也不能证明老刘是在“失主”控制或保管范围内,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取得的他人财物。因而,不能认定老刘犯盗窃罪。

  对第二种观点,“疑罪从无”的前提是被告人有罪,只是由于控方不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时,才由法院宣告被告人无罪。此诉讼原则的一个附加条件是,如果以后收集到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时,仍可以重新起诉。本案失主、老刘同伴的证言都已到案,不存在证据不能提供或者证据尚没有穷尽的问题,而恰恰是证人证言、失主出庭作证的陈述,为确认老刘无罪提供了有利的证据。因此,本案不应以“疑罪从无”对老刘进行无罪认定。

  本案失主杨先生误以为物品由赵先生保管,列车到站赵先生必然会帮他将东西带下车,因此造成事实上的人、物分离,而老刘恰在此时拾到了遗忘物。对此,从“物”的角度客观地分析,失物对物主是遗忘物,而对老刘来讲则应视为无主物。尽管老刘在取得此物的整个事实过程中,有见财起意的心理反映,但其行为不属于我国刑法的调整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有损于他人而自己获得利益的法律事实。不当得利人应将其所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的性质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不当受益人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的事由而发生,它不在于制裁受益人的得利行为,而在于纠正受益人不当得利的不合理现象。所以,我国民法原则规定:只要有不当得利的事实存在,就必须予以纠正,不需要追问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如何。本案中,老刘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据,应属不当得利。此外,我国刑法规定,将他人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出的,按照侵占罪予以处罚。本案中,如果老刘拒不交出他人财物,应以侵占罪提起刑事诉讼。但老刘不存在拒不交出捡拾物的情节,不应作侵占罪对待,不能认定为犯罪,不能以刑法惩戒,其行为只能由民事法律规范予以调整。

  最终,本案经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审理,在合议庭作出宣判前,公诉机关提出了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许。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
更多与 相关新闻:

 
上一篇马长岭、李京波在索债过程中非法拘禁他人案
下一篇供电员帮助用电企业“节电”获利的行为如何定性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