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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妻患病殴打后妻死亡该如何定性

 

发表时间:2008/9/30 22:23:16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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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案情

    邓州市孟楼镇居民李某自2002年以来因夫妻感情纠纷,随意找借口对妻子周某殴打虐待。特别是在2004年10月27日晚上,李某使用暴力手段殴打折磨其妻,致使周某2004年10月28日死亡。经南阳市公安局鉴定:周某之死系脂肪心导致心力衰竭死亡,情绪激动为诱因,外伤对其死亡有促进作用。

    二、分析意见

    对李某非法殴打折磨其妻周某并导致其死亡的犯罪行为,有五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理由如下:李某在其妻周某患病卧床不起的情况下,使用暴力手段殴打其妻子,并最终导致周某死亡。主观上是具有明知自己的殴打行为会导致周某死亡,且放任这种死亡结果发生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对周某的殴打并致其死亡的非法行为。这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特征。也符合刑法上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立法精神,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理由如下:主观上,李某已经预见自己的暴力殴打行为会导致卧床不起的妻子周某死亡。但是,李某出于自己是个医生,殴打妻子周某不会出现意外,而轻信个人的救治能力,其妻周某死亡的结果是其不希望发生的。客观上李某实施了致使周某死亡的暴力行为,并且已经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李某的行为与周某死亡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因为首先李某对周某的伤害是出于一种直接故意,但从周某临危之际,李某积极救助的行为来看,周某死亡的结果并不是李某积极追求的;其次李某实施了非法损害周某身体健康的行为,这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第四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虐待罪。

    理由如下:2002年以来,李某经常性的无故对其妻周某进行殴打折磨,尤其是 2004年10月份以来,李某加剧了对妻子周某精神上、肉体上的殴打与折磨。李某主观上显然是有意识地对周某进行肉体上的伤害与精神上的折磨。客观方面李某实施了对周某的虐待行为,犯罪主体也是具有相互抚养义务的丈夫李某对妻子周某实施的虐待行为。据上所述,李某行为符合虐待罪的要件,应认定为虐待罪。

    第五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符合虐待罪和故意杀人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理由如下:首先,李某经常性地殴打与其共同生活的妻子,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其次,周某死亡结果的发生系李某2004年10月份一天晚上,一次性地殴打折磨周某并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致使次日周某病情加剧而导致死亡,主观上出于故意,这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综上所述,李某的行为符合虐待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三、本人观点

    笔者同意第四种观点,理由如下:

    1、李某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共同生活妻子的合法权力。如妻子周某的人身权和人格权等。

    2、其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行为人与被害人彼此之间存在相互抚养义务。本案中,李某与周某系夫妻关系。

    3、客观方面,李某实施了对周某肉体摧残与精神折磨的虐待行为。李某对周某的虐待行为是始于2002年,期间李某对周某几乎是隔三差五进行殴打虐待;尤其是2004年10月份以来,李某加剧了对周某的虐待行为。这符合虐待罪的长期性、经常性、连续性的特点。

    4、主观方面,李某是有意识地对周某进行肉体和精神上的摧残折磨。2004年10月 27日晚,李某对周某的殴打折磨是其经常性虐待周某非法行为的一种延续,其主观上并无伤害及放任死亡的故意,因为本案中周某死亡的原因是其生前患有重度脂肪心,殴打行为是加速了死亡的发生,而对妻子周某患有重度脂肪心,李某并不知晓,对其妻周某殴打并不存在伤害及杀人的故意,而是由于妻子与人有染百般狡辩引发的殴打,是一种肉体和精神上的折磨,结果因意志以外,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导致死亡,对这个结果,并不是李某积极追求的,事发后,李某积极救助终因周某患病加重而死亡。因此,其对妻子主观上是一种长期虐待折磨的心态,而不是伤害及杀人的故意。

 中国法院网·曹鹏 冯凯 王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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