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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出租方无过错,承租方是否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发表时间:2016/4/21 10:24:09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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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守约方出租人的法律救济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作为合同的守约方,出租人可以要求违约方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关损失,以保证其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

  (一)在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租房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一般情况下法院按照租房合同的约定计算违约金,不主动调整,只是在一审程序中经法院释明后,当事人请求调整的除外。当事人请求调整违约金的,法院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予以裁判。

  (二)在未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租房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那么合同解除后,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为出租方的合理寻租期。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结合房屋位置、面积等实际情况酌情确定3~6个月的寻租期,承租方应当支付这期间的租金以赔偿出租方的损失。

  (作者:颜剑箫 朱俊亨 作者单位: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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