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6/1/28 11:33:22 来源:人民法院报
因此,保底条款虽然是本案两上诉人之间的双方以意思自治的合法形式对受托行为所设定的一种激励和制约机制,但基于民商法基本原理、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市场基本规律,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类保底条款无效,对造成的损失,一审法院判决由上诉人刘晶和上诉人刘鹏根据过错程度进行分担,亦并无不当。
本案案号:(2014)岱商初字第815号,(2015)泰商终字第382号
案例编写人: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张业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