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3/5/30 16:02:18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广西律师:商品买卖合同经常遭遇提货方式的约定无法明确,律师提出以下方式。
(一)由卖方自备运输工具送货的,以买方收货签收时为准;
(二)由卖方代运的,以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的签收时为准;
(三)买方自提的,以卖方通知提货的时间为准。
在日常生活中常常出现合同中规定了供方仓库交货作为履行合同地点,但是缺乏时间约束,那么也就造成买方何时提货的问题。同时,也要极其注意交货的仓库要明确,不要模棱两可。应该在提货时间、提货地点进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