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律师: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擅自转让抵押物的合同是否有效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合同争议,此类合同是否有效常常有着争议。
《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但《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七条和《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也规定,未经通知或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如受让方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转让有效,即受让人通过行使涤除权涤除转让标的物上的抵押权负担的,转让行为有效。根据上述规定可看出,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对出卖人未通知抵押权人出卖抵押房屋的行为,并不当然导致买卖合同无效。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体现了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指导思想是要在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受让抵押标的物的第三人之间实现利益平衡,既充分保障抵押权不受侵害,又不过分妨碍财产的自由流转,充分发挥物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