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期,房东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只给我不到1000元的赔偿费我该怎么办?日前有网友留言咨询我站律师。
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纠纷是现实生活中常见的合同纠纷之一。《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网友提出的案例中,本站律师认为:承租人对于房东要求收回出租房的要求及赔偿,承租人可以进一步与房东协商,要求房东继续履行合同。如果房东坚持要求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而对承租人造成损失的,承租人要求房东赔偿的范围就包括:承租期间维修房屋的各项开支;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不超过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里的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了?实务中一般认定种类的预见或者应当预见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应当包括从事生产经营可得的收入;自然物孳息、法定孳息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