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提前恢复供水导致用户财产损失的,应否赔偿?
陈某是某小区居民。2005年8月,当地某自来水公司该小区张贴了《停水通知》,称“因管道维修,定于某日12时至18时停水”。当日下午,陈某欲烧开水,打开水阀未果,却没有及时关上。而自来水公司管道维修提前完工,于当日15时提前恢复供水。当时,陈某家中无人,未关上的水阀中自来水直往外溢,造成室内淹没。陈某认为某自来水公司未事先通知居民即恢复供水,是造成其财产损害的直接原因,遂向自来水公司要求索赔。某自来水公司认为自己没有提前供水的通知义务,陈某的财产损失是其自身疏忽大意造成的,拒绝予以赔偿。在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自来水公司形成供水合同,这种合同参照合同法关于供用电合同的规定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自来水公司有义务按合同保证供水,停水通知仅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法律准许其暂停履行合同义务的特殊情况下,才依法负有通知的义务。提前恢复供水并不必然导致财产损失的发生,本案中的损害后果,是由于提前供水和原告陈某未及时关水阀两个原因结合造成的,而最直接、最主要的原因是未及时关水阀。因此本案中,虽然自来水公司的行为是造成损害的原因之一,但其行为并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故不符合承担责任的要件。同时,用户具有注意安全义务,本案中原告陈某有过错,其应当预见到,疏忽大意不关水阀,具有过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律师点评:在侵权的责任认定中,过错是构成要件之一,如果当事人的行为仅是造成损害发生的原因,而当事人主观上并没有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