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本站动态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公司律师
|本站下载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电视采访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特别专题 |诉讼常识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建筑工程房地产 |债权债务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雅虎 电信114 搜狗 新浪 网易 腾讯SoSo 中搜 MSN tom

是隐名股东还是债权人?

 

发表时间:2009-5-17 12:53:00 来源: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是隐名股东还是债权人?

 

原告刘某系外籍人士,鉴于其欲来华投资的行业系不允许外籍人士作为投资主体。经被告王某和李某提议,刘某决定利用王某和李某的名义设立公司。原告支付了公司的开办费,并向两被告提供了人民币100万元作为公司的注册资本。后公司正式成立,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被告王某和李某为登记股东,分别拥有公司60%40%的股份。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决定聘用原告刘某为公司的总经理。

后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原告刘某与被告发生争执,两被告向原告发出股东会决议,决定免去原告刘某的总经理职务。原告刘某遂以两被告不归还设立公司时刘某代为出资的100万元钱款,又解除原告在公司的职务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归还欠款100万元。两被告则认为,原告刘某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由原告承担公司经营亏损的结果,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刘某并无股东资格,其向两被告提供的100万元公司注册资本应作为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两被告应向原告返回人民币100万元。两被告作为公司的股东,应该承担公司经营亏损的后果。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分享到: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
更多与 相关新闻:

 
上一篇有限公司股权能否随意转让第三人?
下一篇出租人违规收取水电费 承租人依法维权获成功
   远东风采

爱尔兰总理见证大成与 远东所参加广西区首届
湖南律协涉外律师团队 广西远东律师事务所获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南宁118亿元传销特大案律师服务专题
·《永不妥协》观后随感
·南宁律师熊潇敏与接受媒体采访专题
·熊潇敏律师给2011年申请执业律师培训班授课剪
·律师培训班授课归来...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官司完美结案
·本站律师代理典型交通事故案的代理词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名被告人重大传销案辩护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访谈
热点文章
 
·家庭悲剧:女子为房产伙同情人杀夫 女儿称不希望
·妻子买房丈夫不知情 离婚后两次起诉要求分割
·男子单位聚餐喝酒身亡 妻子索赔偿遭拒绝
·律师解读《婚姻法》新解释:离婚未成离婚协议无效
·南宁律师关注:老公开车撞死老婆 过失致死还是故
·情夫去世小三携女争遗产 私生女分得一处房产
·法官提醒:为防范合同纠纷要妥协保管好欠条 否则
·15岁少女聚饮身亡 法院一审判令同饮者承担补偿责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 |ip查询|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