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公司使用的存根类介绍信、便函、授权委托书等开具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须按权限由相应领导签批后方可开具,开具时应按要求认真填写存根,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便函、空白证件、空白授权委托书等文本上加盖印章。
第十七条 公司各类印章实行用印申请、审批、登记制度,由公司统一印制“印章签批单”和“用印登记簿”。
“印章签批单”内容包括:用印部门、用印内容、用印名称、经办人、用印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印章管理部门负责人审阅意见、公司董事长签批意见、印章专管员签字。必要时,公司将建立内部网上申请流程。
“用印登记簿”内容包括:用印日期、用印内容、用印类别、印章专管员签字、用印部门经办人签字。
第十八条 在董事长出差期间,用印事项应由印章专管员电话请示董事长批准同意后,并在《用印签批单》上做好记录后方可用印。
第十九条 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项需使用印章的,须依有关规定经公司法律部门审核签字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专用章仅作公司对外开具的票据和与公司相关的金融事务以及财务报表之用途。财务专用章使用须出纳核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印章禁止带离公司使用。如因特殊情况需将公司印章带出的,须填写《印章借出申请单》,报印章专管员及董事长批准,并在批准后填写《印章借出登记》。若印章带出到威海市内使用,则须由印章专管员指派专人随同;若在出差时带到外地使用,则须在《印章借出登记》中“带出物品”一栏注明。所有借出公司的印章都须按时归还。
第二十二条 加盖印章钱,印章专管员应当审查用印文件是否已经通过公司内部流程的审批、用印文件上是否有经过公司授权的业务经办人、业务部门负责人或董事长的签字。
第二十三条 加盖印章时,用印经办人应当说明需要加盖印章的用印文件名称、份数、盖章位置等,印章专管员应当逐一审查,并亲自手执印章进行加盖。
第二十四条 用印盖章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代用印章除外),不漏盖、不多盖。
介绍信、便函、授权委托书要有存根,要在落款和骑缝处一并加盖印章。
第二十五条 对外签署的合同或协议、各类业务报表(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及其他需用公司各类印章的文本等,须在合缝处加盖印章。
第二十六条 公司印章一律不得用于空白介绍信、空白纸张、空白单据等。如遇特殊情况时,必须经董事长同意。公司印章应在上班时间内使用,如无特殊情况,下班后停止使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印章专管员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公司授权领导报告。
第二十八条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制度规定程序使用印章,经本制度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制度的规定使用印章,造成印章丢失、盗用、滥用、仿制等,或无法查明印章使用人、使用时间、加盖的文件名称等,公司将依情节轻重,对责任者分别进行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补充,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