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刻制、保管,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从规范公司运作需要出发,避免印章管理出现不规范行为,以有效地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部门专用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文、信函、授权委托书、证件、证书、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及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须用印章的文本等(以下统称“用印文件”)。
第四条 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管理和使用;财务专用章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管理和使用。
上述印章外的其他印章由公司董事长授权相关部门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和启用
第五条 印章的刻制由需刻印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刻印申请,经董事长批准同意后,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六条 新印章要做好戳记,并留样保存,以便备查。
第七条 印章启用事先须发启用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和启用印模。
第三章 印章的领取和保管
第八条 公司各类印章分别由印章管理部门负责人领取。公司将在管理印章的部门指定一名工作人员担任印章专管员,具体负责本部门分管印章的保管和按规定使用,未经董事长批准同意,不得更换印章专管员,印章专管员也不得将其职责委托他人代为行使。
第九条 印章专管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经董事长批准同意,另行指定他人代管印章,印章专管员要向代管人员交接工作,交代用印时的注意事项。
代管人员应当履行与印章专管员相同的职责,承担相同的责任。
印章专管员正常上班后,代管人员应向印章专管员交接工作,登记用印的起止日期,实行管印人员登记备案制,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交接工作时,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登记交、管印起止日期、管理印章类别及数量。交接人员签字,部门负责人或董事长签字认可后备存。
第十条 印章专管员每天下班前应检查印章是否齐全,并在下班前将印章锁进保险柜内,妥善保管,不得将印章存放在办公桌内;第二天上班后,应首先检查所保管印章保险柜有无异样,若发现意外情况应立即报告。
第十一条 印章专管员的印章管理情况作为员工离职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印章专管员离职时,须办理分管印章的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停用印章的,由董事长决定并签字同意,由公司办公室将停用原因、时间通知公司各有关部门,并收回停用的印章切角封存或销毁。
第十三条 印章专管员要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照章用印。未按批准权限用印或用印件内容有误的,印章专管员不予用印;经办人拒绝印章专管员审核用印内容的,印章专管员可拒绝用印并报告领导处理。
第十四条 印章专管员不得擅自用印,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加盖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公司印章的用印文件及其附件资料,以及印章签批单等作为用印凭据由印章专管员留存,每月结束后2日内,经整理后交公司办公室归档。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六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以公司名义发出的公文,须凭公司董事长签发批准的文件原稿用印。
(二)公司发文的附件(如各类业务报表等)凭发文并按该文中限定发给附件的单位、数量用印。
(三)对外签署的合同或协议,按公司合同管理规定审批程序,最终经董事长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合同或协议上签章后方可用印。
(四)公司对外报送的各类业务报表(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及其他需用公司印章的文本等,须按规定办理用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