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收案范围和级别管辖的通知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内高法[2002]84号 发布日期:2002-5-23 执行日期:2002-5-23 全区各中级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呼铁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
为认真贯彻执行知识产权法律,正确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制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和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提供司法保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对我区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收案范围和级别管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收案范围。根据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以下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1.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纠纷案件;
2.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邻接权、科技成果权纠纷等案件;
3.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
5.植物新品种权属纠纷案件;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
7.其它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案由,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第一部分第十五条技术合同纠纷第48项至第57项,第十六条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第58项至第69项,第二部分第五条知识产权纠纷第179项至20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5号)第一条第六项至第十一项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受案范围的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规定确定。
二、关于级别管辖。为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水平,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我区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专利纠纷案件、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由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受理外,其它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