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进一步加强依法治市决议的方案
根据中共厦门市委贯彻《中共福建省委关于依法治省的决定》的意见精神,依照《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治市的决议》,结合我市法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全市法院必须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市人大的决议,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全面加强各项审判工作,坚持严肃执法、司法公正,深化法院改革,狠抓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推进依法治市进程提供可靠而有力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
2.全市法院要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使各项审判工作全面发展,法院改革不断深化,审判管理制度逐步完善,队伍素质显著提高,严肃执法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建立适应特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公开、公正、高效、廉洁的现代审判工作运行机制。
二、发挥各项审判职能作用,促进依法治市工作开展
1.强化打击职能,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正确实施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严厉惩处各种严重刑事犯罪活动。重点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涉枪犯罪、走私犯罪、毒P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和多发性犯罪,坚决扫除危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社会丑恶现象。依法严惩贪污、贿赂犯罪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特别是发生在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中的经济犯罪活动。
2.强化服务和保护职能,正确处理各类纠纷案件,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依法审理各类合同纠纷案件,尊重当事人约定,维护公开交易,保护交易安全。及时妥善处理涉及国有企业改革的案件,保障和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积极稳妥地审理各类金融案件,为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高效、稳健运行服务。认真审理房地产、知识产权和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促进特区房地产、技术和劳动力市场的发展。认真审理涉农案件,严厉制裁坑农害农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及农村经济的发展。妥善审理好涉外、涉侨、涉港澳台的纠纷案件,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和我市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
3.认真审理行政案件,促进依法行政。坚持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依法受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权;紧紧围绕审理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这个关键环节,落实被告的举证责任,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加强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工作,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切实贯彻国家赔偿法,进一步加强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有效地保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
4.认真抓好执行工作,维护法律权威。加强对执行工作的领导,充实执行力量,改善执行装备。密切与有关部门的配合,抓紧清理未结执行案件,同时搞好委托案件的执行。规范执行行为,建立和健全执行工作制度。严格执行纪律,坚持文明执法,严禁无管辖权办案,严禁超标的查封当事人财产,严禁随意执行案外人或者第三人财产。坚决克服和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5.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对社会热点、难点案件,尤其是集团诉讼案件的审理,防止矛盾激化。要加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做好回访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要针对审理案件中发现的问题,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促进安全防范工作的落实。要通过公开审判、巡回办案、以案释法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教育广大公民知法、守法、用法,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
三、以司法公正为核心,精心构筑“铁案”工程
1.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核心,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永恒主题。构筑“铁案”工程,核心是坚持严肃执法,确保司法公正。通过法院改革,从制度上建立、实行能够保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运行机制。法院审理每一起案件,都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决反对和排除各种干扰,严格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使审判的案件真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裁判公正。
2.坚持公开审判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和法律另有规定外,一切案件都要公开开庭审理。所有案件的宣判都应当在法庭或者法律允许的场所公开进行。凡公开审理的案件,都允许群众旁听,允许新闻单位以自负其责的态度如实报道。积极开展庭审录播工作,增强工作透明度,将审判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
3.强化庭审功能,提高庭审质量。将审判活动的重心转移到庭审上来,真正做到庭审公开、举证公开、质证公开、认证公开、说理公开。加强对当事人举证的指导、引导,审判人员审理案件应当把重点放在审查、核实证据上,努力提高当庭认证和依法论理的水平,确保裁判公正。
4.强化审判组织的职责,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要依法正确行使权力,严格依照实体案件,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和我市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
3.认真审理行政案件,促进依法行政。坚持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依法受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权;紧紧围绕审理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这个关键环节,落实被告的举证责任,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加强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工作,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切实贯彻国家赔偿法,进一步加强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有效地保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
4.认真抓好执行工作,维护法律权威。加强对执行工作的领导,充实执行力量,改善执行装备。密切与有关部门的配合,抓紧清理未结执行案件,同时搞好委托案件的执行。规范执行行为,建立和健全执行工作制度。严格执行纪律,坚持文明执法,严禁无管辖权办案,严禁超标的查封当事人财产,严禁随意执行案外人或者第三人财产。坚决克服和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5.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对社会热点、难点案件,尤其是集团诉讼案件的审理,防止矛盾激化。要加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做好回访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要针对审理案件中发现的问题,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促进安全防范工作的落实。要通过公开审判、巡回办案、以案释法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教育广大公民知法、守法、用法,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
三、以司法公正为核心,精心构筑“铁案”工程
1.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核心,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永恒主题。构筑“铁案”工程,核心是坚持严肃执法,确保司法公正。通过法院改革,从制度上建立、实行能够保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运行机制。法院审理每一起案件,都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决反对和排除各种干扰,严格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使审判的案件真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裁判公正。
2.坚持公开审判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和法律另有规定外,一切案件都要公开开庭审理。所有案件的宣判都应当在法庭或者法律允许的场所公开进行。凡公开审理的案件,都允许群众旁听,允许新闻单位以自负其责的态度如实报道。积极开展庭审录播工作,增强工作透明度,将审判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
3.强化庭审功能,提高庭审质量。将审判活动的重心转移到庭审上来,真正做到庭审公开、举证公开、质证公开、认证公开、说理公开。加强对当事人举证的指导、引导,审判人员审理案件应当把重点放在审查、核实证据上,努力提高当庭认证和依法论理的水平,确保裁判公正。
4.强化审判组织的职责,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要依法正确行使权力,严格依照实体法和程序法办案。合议庭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挥集体智慧和作用,真正成为独立审判的组织。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要加强庭前督导、庭中听审、庭后总结指导等工作,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亲自开庭审理案件。
5.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要逐步解决目前人民陪审员量少素质较低的问题,加强对陪审员的培训。要改变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的状况,明确人民陪审中的权利义务,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权利与审判员同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和影响较大的第一审案件,可以特邀专家、学者担任陪审员。
6.严格规范审判活动。进一步健全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制度,进一步完善办案规程,使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更加规范、更加科学。全面建立案件跟踪管理制度,健全案件催办、督办制度,充分运用现代化手段对办案流程进行监督。规范司法文书的制作,注重裁判文书的依法论理性,提高裁判文书质量。严肃庭风庭纪,规范庭容庭貌,大力推进庭审电脑记录,逐步实行庭审记录电脑化。
7.严格审限规定,提高办案效率。所有案件都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必须依法严格审批。严禁拖延办案,贻误工作。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是非责任明确的案件,能当庭裁决的,要在认定证据合法,说明理由充分的基础上当庭宣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实行当庭裁决。
8.加强审判监督,提高监督的权威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要通过立案、信访和审理二审、再审案件,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监督,提高办案质量。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对上级法院要求查报的案件,下级法院要严格按照要求及时查报。凡不属于适用法律上重大疑难问题的案件,不得请示。
9.加强基层基础工作。要加强人民法庭建设,推进人民法庭设置的规范化、管理的制度化、工作的法律化步伐。要继承和发扬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开展巡回审判。人民法庭要充分发挥前沿阵地作用,认真对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调处简易纠纷,为民排忧解难;妥善处理突发性事件,防止矛盾激化。人民法庭要围绕审判工作,积极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通过审判活动,加强对农民、农村干部以及农村基层组织的普法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人民法庭的一切活动,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不得超越审判职权,参与行政执法活动。要加强全市法院的办公现代化和物质装备建设,改善执法条件。
10.建立健全办案责任制,认真实行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和司法赔偿制。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工作特点,进一步明确院长、审判委员会及其委员、庭长、合议庭及其组成人中和独任审判员在案件审理各个环节中的职责和权力,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超越职权办案。审判人员在审判工人中,故意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因过失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予以追究违法审判责任。因违法审判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按照国家赔偿法应予赔偿的,及时予以赔偿。对负有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四、大力加强队伍建设,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1.全市法院必须认真贯彻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努力把人民法院建设成为严肃执法、办案公正、文明廉洁、开拓进取的人法院;把人民法官造就成为政治坚定、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高素质的人民法官。
2.加强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深入持久地开展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的学习教育;深入持久地开展以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主要内容的思想教育;深入持久地开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深入持久寺开展以“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为主内容的职业道德教育;深入持久地开展“争创人民满意的好法院、争当人民满意的好法官”和创建文明法院活动,积极引导全体干警坚定思想信念,坚定政治方向,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干警的政治理论修养和职业道德修养,切实从思想上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
3.加强队伍的廉政建设。坚决反对和防止司法腐败,严禁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严禁审判人员在办案中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以及他们提供的吃、住和交通、通讯条件;严禁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和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规定,规范财务收支行为,依法收取诉讼费用,严禁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严格的制约机制和行为规范,严肃查处贪赃枉法、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泄露审判秘密等违法违纪问题。坚持不懈地开展队伍教育整顿和执法执纪检查,完善法官违法违纪投诉制度,认真办理好投诉事项。
4.提高队伍的业务素质。加快教育培训步伐,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对审判人员的业务培训,重点培养审判人中驾驭庭审活动和准确判案的能力。全面提高法院队伍审判业务水平与专业学历层次,培养造就一批高水平、高层次、高素质的专家型法官和“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形成由多种层次和知识结构合理构成的人民法官队伍。
5.改革法院现行人事管理制度,完善竞争激励机制。根据法官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各项法官管理制度,严把进人关,实行上岗前培训;对不能胜任审判工作的,要调离审判岗位,加强岗位交流,使广大干警在不同的岗位得到锻炼和提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继续推行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制、试用制,把优秀年轻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初步形成能进能出、能上能下、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的人事管理体系。
五、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保障措施
1.全市法院要在党委领导下依法开展审判工作。认真落实党委对法院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及时主动地向党委报告贯彻实施本方案的工作情况。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大部署以及遇到的困难,要加强请示报告。
2.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定期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贯彻实施本方案的情况。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各项议案、建议和人大常委会的交办件。进一步密切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建立健全联系制度,主动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法院工作、旁听开庭庭审,及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法院工作重大情况、大案要案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及时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
3.加强与政协委员的联系,主动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通报工作情况,听取建议、意见,认真办理有关提案。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积极审理检察机关依法提出的各类抗诉案件,对经审理发现确有错误的案件,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坚决予以改判。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健全完善两级法院院长接待日联动制度,认真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不断改进法院工作。
4.市中级法院成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加强对全市法院实施本方案的指导、督促和检查,统一对本方案涉及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分解,逐一落实。市中级法院各庭室必须切实负起责任,指导、协调好基层法院对口庭室的工作。各基层法院要把实施本方案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措施,狠抓落实。
全市法院必须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在市委的领导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面加强法院工作,为推进依法治市进程作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