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首页>>>公司律师>>>正文

股东逾期未归还公司借款的司法救济

 

发表时间:2017/4/7 11:12:38 来源:中国法院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3.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合同相对性原则系债权的相对性在合同关系中的重要体现。合同相对性原则其内容主要包括缔约主体相对性,即合同关系仅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内容相对性,即合同当事人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责任相对性,即合同关系之外当事人不负违约责任。股东代表诉讼对直接保护公司利益和间接保护股东利益具有重要的价值。股东代表诉讼是基于公司股东的司法救济权而产生,股东只享有形式意义上的诉权,是名义上的原告,并不能取得任何权益,股东代表诉讼的判决结果只能直接归属于公司。因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而股东并非公司权益损害的直接主体。但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股权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没有股东的投资就没有公司的财产。因此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因其人数有限,故只要具备股东资格即“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能成为代表诉讼的适格主体。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权的分散性决定只有与公司利益联系相当紧密的股东才可以提起代表诉讼。可以说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公司法治理范畴内,并于特定关系人之间基于股东身份产生法律关系中,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理。该制度赋予特定股东诉权,防止公司其他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且在公司内部救济途径穷尽情况下,可以通过公力救济减少公司利益损失。此外在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前提下对其进行适当突破,利于商品经济交易,符合交易便利和交易经济原则,可以弥补合同相对性不足,衡平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利益。

  本案中借款关系的主体系被告圣禹公司和第三人蓝阳公司,该借款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圣禹公司逾期未归还借款行为在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中应认定构成违约,而二原告并非案涉借款关系的当事人,无法直接对被告圣禹公司提出归还借款的合同之诉。圣禹公司逾期归还案涉借款的行为侵害蓝阳公司其他出资股东的合法权益。鉴于原告和被告以及第三人特殊的身份关系,原告基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设计,起诉要求圣禹公司将借款归还第三人的请求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彭有志  作者单位: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2页  1  2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南宁律师,南宁公司律师,大成南宁律师
更多与 南宁律师,南宁公司律师,大成南宁律师 相关新闻:

·南宁律师说法:民间借贷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上一篇仓储人根据仓储合同向D/O提货单持有人交付货物,是否构成对提单持有人的侵权
下一篇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理以公司名义借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