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6/7/14 10:42:43 来源:人民法院报
本案中,倪张虎作为喆顶公司的发起人和业务执行人,对外以尚未注册成立的喆顶公司名义与明驰公司签订合同,其实施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当然归属于成立后的公司。故明驰公司请求喆顶公司承担合同责任,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本案经承办法官向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喆顶公司服从一审判决,撤回上诉。
本案案号:(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4952号,(2016)沪01民终4842号
案例编写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何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