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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要想入职 必先放弃社保?

 

发表时间:2008/6/25 21:24:35 来源:佛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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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岁的朱亚斌指着劳动合同里的条款,对照手里的《劳动法》越说越气愤,他和其他30多名做保安的同事必须“自愿放弃社保”才能入职,昨天,他们与资方对质,双方各执一词。

员工:简直就是霸王条款

朱亚斌是佛山三水区某小区一名保安领班,今年3月,当他应聘该职位时,公司要求他签订劳动合同时附加一条条款——“我放弃社保权利”,并加盖手印。“社保是我们应该享有的权益,但如果不写,公司就让我走人。”考虑到自己的年龄偏大,找工作不容易,老朱还是签了合同,但始终觉得“不公平”。与他一样写了这条协议的,还有另外25名保安和8名车管。

其实不仅仅是这个条款,在这份合同上,还有很多让这些老朱等人感到委屈的条款,如“法定节假日和平时加班不发加班费,根据公司安排补休。”、“公司有权立即辞退员工,但员工必须提前15天知会”等。此外,工作时间、约定工资、试用期和工种划分也成为老朱他们与管理方争执的方面,但社保是焦点。“细看着合同简直就是‘霸王条款’。”老朱说。

公司:签订条款都合理合法

“公司不购买社保员工都是知情的,他们觉得自己还要交钱就自愿放弃购买。”昨日下午,该物管公司经理黎剑锋向记者解释。他告诉记者,公司是为避免纠纷才订了这份合同。黎剑锋称,放弃社保这个条款完全是员工自愿写的,因为有些员工不愿意买,公司完全是尊重个人意愿。他同时称,自己研究过《劳动合同法》,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所有条款“都合法”。但保安对黎剑峰所说的“员工知情”一说予以否定。

劳动部门:该合同肯定违法

记者随后向有关部门反映此事,三水区劳动监察大队及社保三水分局均派负责人到现场了解情况。在看过保安们出示的劳动合同后,劳动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个协议与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相抵触,“肯定是违法的,属于无效条款。”这名负责人同时表示,凡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就必须同时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如果保安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做法不满,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到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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