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如果小波对仲裁裁决不服,他可以在15天内到基层法院起诉,那么仲裁裁决就不生效。但如果京环汽修厂不服裁决,其只能在30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其并不享有向基层法院起诉的权利。
提示点3:申请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期间的新规定
《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此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备受劳动者质疑。因为仲裁时效的法律制度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是否能够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的可能性,一旦错过时间,当事人依据法律程序提起仲裁并最终获得支持的可能性就会丧失。而劳动争议发生后,许多劳动者缺乏保护合法权益的意识,或往往不能及时认识到权益被侵害的事实,所以众多劳动者未能于60日内及时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主张权利,错失了主张权利的法律时机,从而丧失了胜诉权。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对仲裁时效作出了新的规定,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确定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此规定保障了劳动者在合理期限内进行充分维权。案例中小波在知道其权利被汽修厂侵害之日起1年内均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提示点4:劳动争议仲裁审理期限及费用的新规定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均规定了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机构应于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的可适当延期,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即劳动争议仲裁审理期限最长不应超过90日。但现实中,对于仲裁机构的审限并无监督机制,对于超过90日审理期限的情况当事人亦无救济途径,只能听之任之,结果造成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久拖不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劳动仲裁机构如果超过60 日的最长审限仍未作出裁决,当事人即可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该规定无疑有利于提高当事人的维权效率。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3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无须交纳仲裁费用。这是第一次通过法律的形式建立了劳动者无成本的维权机制。本案例中小波向京环汽修厂讨要工资申请劳动仲裁就无须交纳费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