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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发表时间:2008/5/16 23:05:34 来源:《法律与生活》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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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波讨薪

  2007年年初,小波从技校毕业后进入了北京京环汽修厂,厂里每月给他开1200元的工资,包吃包住。小波的家在外地,家庭条件非常艰苦,母亲早逝,父亲长年生病在家,弟弟还在上大学。全家的负担都压在小波一个人身上,每个月发了工资,除了留下一点必要的生活费之外,他把钱全部寄给父亲和弟弟。

  可是好景不长,随着京环汽修厂投资开设几家分店后,资金周转出现了问题。自从2008年起厂里逐渐开不出工资,职工们经常是这个月还拿不到上个月的钱。小波犯难了,经过考虑小波决定离开这家汽修厂,另谋出路,但汽修厂欠自己的 6000元工资怎么办?

  小波找老板要了好几次都没要到工氲胶屠习宕蚬偎尽?上胂胍郧霸蚬偎镜墓び研“祝〔ň秃ε铝恕P?白为几个月的工资又是去劳动仲裁又是去法院,又搭时间又搭钱,耗了快一年,把劳动局、一审和二审法院全跑了个遍才拿回自己的血汗钱。小波一时没了主意。

  无意间,他听一个老乡说,2008年5月1日起,我国又要颁行一部劳动方面的法律,到那时和老板打官司不用交钱,而且即时生效不用上法院。

  法官说法

  小波老乡提到的新法就是从2008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该法是继《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之后又一部保护劳动者权益、推进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法律。该部法律以建立便捷立案、加大调解、快速审理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为目的,结合《劳动合同法》对中国的劳动法律制度进行了完善,特别是在建立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决体系、延长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确立部分劳动争议案件一裁终局机制等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提示点1:两大类劳动争议案件一裁终局

  随着1993年《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与1994年《劳动法》的相继颁布实施,我国形成了“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也就是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任何劳动争议,必须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裁决的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后,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向上级法院上诉。由此可以看出,劳动争议解决程序中仲裁是必经的前置程序,同时又是非终局性的。此种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尽管相当严谨,但不可避免的造成处理周期过长的问题,一些用人单位借此恶意诉讼以拖延支付劳动者报酬。

  为减少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上述规定确立了部分劳动争议案件的一裁终局机制,旨在将小标的额案件“短平快”地解决在仲裁阶段。

  本案中小波追索报酬案即属于典型的一裁终局案例,他向京环汽修厂追索6000元工资,该争议不超过北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2007年度北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730元)12个月金额的争议,也就是说只要争议金额低于8760元 (730×12)即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裁终局的案件,送达裁决书当日裁决即可生效,并具有执行力。

  提示点2:对一裁终局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救济途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尽管规定了对两大类劳动争议案件的一裁终局制,但并未全然关闭诉讼大门,其特别向劳动者开通了法律救济的“绿色通道”。该法第48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劳动者如果不认可该裁决,可以在15天的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那样仲裁裁决并不能产生终局效力。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是否提出诉讼的权利,法律只赋予劳动者,用人单位对于此类裁决不服,是不能向法院提出起诉的,其只能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的规定,自收到终局仲裁裁决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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