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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签几年合适?

 

发表时间:2008/5/16 23:03:14 来源: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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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有一个学弟,是学强电专业的。他当初也和一家企业签了5年合同。这5年,他一头扎在车间里,不怕苦不嫌累,先后负责几台新型进口设备的电器安装调试,把书本上的知识用到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5年合同期满后,他跳到一家私企当电器工程师,现在已经坐到副总的位置,收入十分可观。他深有感触地对我说,他如今成为这一行的专家级人才,一直感谢原来单位对他的重用。如果他不是签5年合同,原单位不会放手把他放在关键岗位,他也就学不到真本事。谁愿意把重要的工作交给“飞鸽”牌的人呢?
   
    如今同学聚会,谈起往事,都说我们有长远眼光,吃小亏占大便宜。
   
    做人不要只看鼻子尖下的一点地方,如果你觉得某个岗位有发展前途或者有良好学习机会,而人家要求你签3年以上劳动合同,你最好不要放弃。
   
“补充条款”要谨慎
   
    燕萍(人力资源)
   
    《劳动合同法》强制规定:企业必须要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我看来,签订劳动合同只不过是种形式,意义不是很大。
   
    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离职,提前3天;在合同期内,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就可以正当离职了。所以,无论你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是1年、还是3-5年或5年以上,甚至无固定期限合同,都没有关系。
   
    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合同内容,包括其中的额外补充条款。有些“补充条款”是针对公司给你的某些“特殊照顾”,如果你接受了,就意味着你要老老实实地“回报”,要想提前离职可得考虑成本。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嘛。
   
    同事小李是我们公司的骨干,公司曾经送他去国外培训。出国前,他和公司签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如果违约将按服务期的20%来赔偿。但2年后,小李却向公司提出离职,痛快地付了违约金,双方好聚好散。
   
    临走前,小李偷偷告诉我:新东家会帮他付这笔违约金的,我提醒他当心又被套住,他不信。结果半个月后,他哭丧着脸告诉我,他刚离狼群,又入虎口了——和新东家的劳动合同中,果然也添加了这笔违约金额。不过,在薪水数字增加的前提下,小李还是欣然接受了那个补充条款——一个愿挨,一个愿打,也就没什么好说的。
   
    这不,小李还是干得好好的,听说最近还晋升副总了。
   
莫须有的“违约金”
   
    叶花果(职员)
   
    大学毕业时,我一心想要离开家乡那生活了20多年的西南小城。恰好,华北某市教委到学校来招人,我被录用了。教委的人事科长在让我在就业协议上签名时,口头告知我,协议期限为7年,但却没有写进书面协议。那时,幼稚的我还担心对方会变卦,专门问那个人事科长:要不要在协议上把期限写上?可是科长却漫不经心地说,以后再说。我也就没再坚持。
   
    谁料想,这个“以后再说”,后来让我付出了不小的代价,也给我一个争取权益的机会。
   
    去当地教委报到后,我才知道,教委把我们这些从其他省市招来的大学生分配到下辖各中学。我和来自宁夏、吉林、辽宁的10个学生,被分到下面镇上的中学当高中老师。我一心投入了教学,与同事相处也很融洽。
   
    然而,在第三个学年结束的时候,我还是选择了离开,原因是当地冬天太冷,来自温暖的南方的我,一直不能习惯这里的气候;还有这里太偏僻,信息也闭塞,校园建设相对落后,待遇也不够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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